政治与法律本来就是两个相对独立又紧密联系的学科,将法律与政治的混同曾经导致了极为严重的恶果,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将法律问题政治化,用政治方式来解决法律问题,最终导致了法律的否定,将法学演变成为时事政治和空头政治,本书重新梳理了这两个学科的研究思路,从理论上理清了这两者的相互关系。通过这一正确理论的指导,我们的法政政策必将更为科学。
暂无作者简介
总 序1
自序:历史发展的时代要求1
导 论
一、学科的定位
二、学科的特征
三、客观的基础
四、创立的意义
第一编 法与政治
第一章 法·政治
一、法律与政治的联系
二、法律与政治的区别
三、政治是法律的基础
四、法律是政治的规则
第二章 法与政治主体
一、法—人民—公民—选民
二、法与集团、阶层、阶级、国家
三、法与政党
四、法与政治家
第三章 法与政治行为
一、法与政治行为的联系
二、法与政治统治
三、法与个体政治行为
四、法与群体政治行为
第四章 法与政治责任
一、政治责任与现代政治
二、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
三、政治责任的法律调整
四、建立政治责任的法律机制
第二编 法与权力
第五章 法·权力
一、权力的性质与运行
二、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三、权力是法的政治基础
四、法是权力的直接根据
第六章 法与执政权
一、执政权与依法执政
二、依法执政的主体
三、依法执政的方式
四、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
第七章 法与立法权
一、立法权与国家
二、立法机关的基础与职能
三、立法程序的政治性与法定性
四、立法监督是政治运作过程
第八章 法与司法权
一、司法的基本属性
二、司法改革的意义与目标
三、司法改革的重点与推进
四、司法公正的评价及其制约因素
第九章 法与行政权
一、法与行政权力的设定
二、法与行政机关的设置
三、法与行政权力的配置
四、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
第三编 法与民主
第十章 法·民主
一、民主与法相伴随行
二、民主是法的政治目标
三、法是民主的制度依据
四、法补救民主的失误
第十一章 法与选举
一、选举与政治民主
二、选举与法律互动
三、选举的法律原则
四、选举的法律保证
第十二章 法与公决
一、公决及其历史发展
二、国际法律问题的公决
三、国内法律事务的公决
四、公决的法律规制
第十三章 法与宪政
一、宪政即规制政治
二、宪政的基础
三、宪政与法治
四、宪政与民主
第四编 法与国家
第十四章 法·国家
一、法与国家的关系
二、法与国家主权
三、法与国家职能
四、法与国家机构
第十五章 法治国家及其基本特征
一、法治及其与国家的关系
二、法治国家的理论界定
三、法治国家的宏观特征
四、法治国家的微观特征
第十六章 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
一、法治的理性依据
二、民主治国论
三、权力制约论
四、法治优越论
第十七章 法治国家的社会条件
一、法治国家与社会条件
二、经济的市场化
三、政治的民主化
四、认识的理性化
第十八章 法治国家的实践探索
一、西方的法治国家探索
二、中国的法治国家历程
三、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
四、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特征
结语:为了正义和幸福
一、为了社会的正义
二、为了人民的幸福
三、为了正义与幸福
主要参考文献
第一版后记
第二版后记
第三版后记〖=(〗
法政治学或者称为法律政治学是一个从逻辑意义上本来早就该创立的学科。千百年来,历史并没有赋予法政治学得以创立的机遇。然而,历史发展到今天,法政治学作为一个学科应运而生了。法政治学的创立绝不是一个偶然,它有自己的学科定位和基本特征,它是在特定的社会基础上创立起来的,它的创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学科的定位
如何定位法政治学学科,是法政治学在学科划分中,在法学和政治学的学科体系中得以成立的首要问题与根本所在。定位法政治学是建构法政治学学科的前提性环节。
(一)基本定义
一个概念的定义是最基本的,但是要作出一个精当的定义也往往是最困难的。法政治学作为中国历史上并不存在的一个固定词组或者一个新兴学科的名称,如何定义它的确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
1.法政治学的概念
法政治学也可以被称为法律政治学,是以法律与政治的内在联系为基础,以具有政治与法律双重属性的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以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相关社会现象而形成的法学、政治学的边缘学科或者交叉学科。
中文的法政治学,大体相当于英文中的“politics of law”或者“legal politics”;也可以称为法律政治学,甚至政治学法学或者法学政治学,是法学和政治学的边缘学科与交叉学科。
这些不同的称谓,从严格的语义出发,也可以找出他们之间的细微差异,但其所指的研究对象大体相当。怎么命名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还是它所研究的内容是什么。在特定学科名称之下,究竟对哪些社会现象进行研究,探讨哪些问题,这才是一个学科最根本的问题。因此,本书对这些概念不做严格的学理区分,或者有时也相互混用。法政治学作为一个学科概念,在西方已经被认可,但是由于学术表达方式的影响,他们的相关著作并不注重严格的内容界定。“politics of law”或者“legal politics”翻译成中文,本身就会有多种表述。这些不同称谓或者表述,还可以继续并存,学者们也可以继续各抒己见。但是对于具有法律与政治双重属性的社会现象的研究,以及在研究过程中对于法学、政治学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却是正确而全面地认识有关政治法律现象所必需。所以,特别重要的是,在进行名称的语词争议时,千万不要忽略了更为重要的研究对象与方法问题。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研究的深入,学术界会逐步地得出大体相近的结论。
法政治学的目的在于更深入地揭示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内在联系,更全面地认识具有法律和政治双重属性的社会现象;阐明相关法律现象的政治意义和特定政治现象的法律意义;谋求对特定的法律现象进行更好的政治学分析并作出准确的政治定位,对特定的政治现象进行更好的法学解析并探寻政治实践的法治化路径。法政治学努力深化人们对于法律和政治的认识,解析重大的政治法律现象,回答重大的政治法律问题,促进法律的政治效用的更好发挥,提升政治的法治化运作水平,为政治与法律各自及其互动关系的良性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为高级法律人才和政治人才的培养提供必要的理论资源。
2.法政治学不同于政治法学
法政治学可以被称为政治学法学或者法律政治学,但是不能被称为政治法学,实际上也不同于政治法学。从英文的表达来看,法政治学也许可以被称为“politics of law”,而政治法学则更应该被称为“political law”。具体说来:
政治法学应该是指具有很强政治属性的法学学科。在法学中确实有很多具有很强政治学性质的学科,如宪法学、行政法学等。宪法学、行政法学等都可以被称为政治法学,它是以政治作为内容的法学学科的总称。政治法学的名称命名有些类同于行政法学、民事法学、刑事法学、商事法学、诉讼法学等。法学前的限制词“行政”“民事”“刑事”“商事”“诉讼”是对法学领域的限定;政治法学中的“政治”似乎也是对特定法学领域的范围限定。也许正是因此,有的学者称公法学为政治法学,或者说政治法学就是公法学。这是从中文表述意义上所获得的认知。
政治法学在西方被等同于政治学。Blacks Law Dictionary中将“political law”解释为“political science”的同义语。其在解释“political science”时说,“The branch of learning concerned with the study of the principles and conduct of government—Also termed political law”。【ZW(】Bryan A.Garner,Editor in Chief,Black Law Dictionary(seventh edition),West Group 1999,p.1179.【ZW)】《元照英美法词典》将“political law”翻译为政治法学,解释为“研究政治科学或政府机构的组织与管理的法学部门,通常称为‘政治学’(political science)”。【ZW(】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63页。【ZW)】但是这两部辞书中都没有“politics of law”的词条。
综合而论,法政治学与政治法学至少包含这样几个方面的差异。一是法政治学是法学和政治学的边缘学科,但是政治法学则应当属于许多政治性很强的法学领域的统称。二是法政治学是一个分支学科,而政治法学则不是,它是一些具有很强政治属性的法学学科的统称,是一个学科群。三是法政治学特别强调将同时具有政治或法律双重属性的社会现象作为其研究对象,政治法学则是以其研究的法律现象具有很强的政治性而著称,虽然其研究对象也具有双重的属性,但并不特别强调这种双重属性,它更多强调的是具有政治属性。简单地说,政治法学应该是关于政治方面法律的学问,它当然既与政治相关,也与法学相关。但是政治法学的研究对象侧重的是政治方面的法律,而不完全是具有政治和法律双重属性的社会现象;它探讨的也不完全是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共同性问题;它是一个学科群的总称而不是一个居于法学与政治学之间的边缘学科。对于法政治学与政治法学之间的差异与联系,我们还可以做进一步的探讨,并得出法政治学不同于政治法学的结论。值得注意的是,法政治学与政治法学之间的严格区分在理论上是必要的,但是在实践中并无多大意义,也没有必要花费过多的精力去寻找它们之间的差别。因为学科或一定学科群之间的交叉或重叠并不一定有害,虽然其可能导致研究资源的重叠分布的弊端,但它也有利于从不同的角度把有关的社会现象与社会问题研究得更加深入和透彻。
(二)学科依据
从学理上讲,法政治学学科的成立具有三个基础,即法律与政治的紧密联系;存在具有政治和法律双重属性的社会现象;政治学和法学作为相互独立而又紧密联系的学科被分别地确立并发展了起来,为法政治学提供了相应的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1.法律与政治的内在联系
法律与政治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是法政治学得以建立的客观依据。正是这种内在联系构成了法政治学作为一个学科得以成立的现实基础。
首先,许多法律现象都是政治现象。在政治社会之中,许多重大法律问题都是政治问题;许多重大的法律现象也就是政治现象。从国家产生以来,国体和政体问题,都是重大的法律现象、法律问题,也同时是重大的政治现象、政治问题。国体和政体当然地需要法律或者类似于法律的规则来加以确认和确立。国体和政体直接关涉一个国家的政治状态。国体首先表明的是国家的本质与归属,是对国家进行或作出的本质定性。政体问题关涉统治者组织政权的基本方式以及政治运作的基本体系,同样是重大的法律问题。这些重大的法律问题无不是政治问题。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号称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内容首要解决的就是国家的国体和政体问题,它首先规定的就是谁掌握国家政权和怎样组织国家政权。
除此之外,其他许多法律现象也同样可能是政治现象。例如,企业法人的对外贸易和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现象,应该说比国体和政体等现象要次要得多和平常得多,但是它们也是政治现象。在现代,是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看起来是一个国际经济活动的问题,但其内在地包含着深刻的政治因素。当今世界的各个国家也都把是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活动,作为本国参与国际政治活动的内容之一,深受国际政治的影响,并与国际政治紧密联系在一起。一国是否允许本国企业享有对外贸易的进出口权,参与国际经济贸易,这在表面上是企业法人的进出口法律权利问题,实际上它标示着一个国家的开放程度、民主程度、自由程度。由此看来,它也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或法律问题,而且也是重要的政治问题;国际经济贸易权不仅是法律现象,也是政治现象。
其次,许多政治现象都是法律现象。个别政治现象或法律现象未必具有双重属性。但是大量的政治现象都与法律现象是交叉或重叠的。就政治社会的选举来说,当然是政治现象,但是只要是属于国家范畴的选举都和法律密切相关。什么人拥有选举权,什么人拥有被选举权,选举需要经历怎样的程序,选举出现的问题如何解决,选举中的舞弊如何制裁,选举的结果具有怎样的效力等都是政治问题和政治现象,也都是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世界各国关于选举的法律所要解决和回答的也就是这些问题。就国家权力来说,无疑是极为重要的政治现象,但是随着政治民主的发展,所有的国家权力的获得都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并经过法定的程序。所有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的依据。依法行权,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权力被正当行使的标志和标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等都与国家权力的行使密切相关甚至就是国家权力的行使本身,它们无一例外地需要法律的规制与保障。
政治现象与法律现象的这种密切关系,使法学与政治学的联系十分紧密。有学者甚至这样给政治下定义,“政治是为实现特定利益而依照法律规定运作国家权力、行使公民权利、处理和协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的活动,这种活动由政治主体、政治行为、政治制度、政治目的等要素构成,这些要素由法律来规定,或者说在法律规定中得到反映”。【ZW(】何士青:《政治文明的法学解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ZW)】基于政治现象与法律现象、政治学科与法律学科的密切关系,由此而产生的法政治学,既属于政治学的范畴,也属于法学的范畴,是法学与政治学之间的边缘学科,并在政治学和法学中独树一帜,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和学术空间。
2.研究对象的双重属性
在人类社会处于国家状态的时候,许多社会现象就是具有政治和法律双重属性的社会现象。法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具有政治与法律双重属性的社会现象,即与法律密切相关的政治现象和与政治密切相关的法律现象。特定社会现象的双重属性为法政治学的成立提供了对象前提。
法政治学要研究具有法律性质的政治现象。法政治学,从政治学的视角出发当然首要的是政治现象,但是它所研究的政治现象一定是直接具有法律性质的政治现象。不直接具有法律性质的政治现象不是法政治学所要研究的范畴。也就是说,法政治学并不研究所有与法律有关的政治现象。政治现象几乎都与法律有着这样那样的联系。如果将一切与法律相关的政治现象都纳入研究视野,就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使法政治学失去存在的根据。由于政治与法律的广泛而普遍的联系,几乎所有的政治现象都可以被囊括进与法相关的政治现象之中。将法政治学的研究对象设定为一切与法有关的政治现象,过于广泛的学科范围将会淡化法政治学的学科特定性,使法政治学成为政治学的重复或者成为一般政治学的翻版。这样作为政治学复制品的法政治学显然也就没了自己独立存在的意义。二是作为一个边缘性的法律学科或政治学科也无力担负这么繁重的学科任务。过于繁重的学科任务,将会使其不堪重负而达不成推进学术的目的。每个学科都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这种研究对象的设定和界域划分,有利于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也有利于作出其他学科难以作出的研究结论。
法政治学要研究具有政治性质的法律现象。法律现象并不是孤立的存在,尤其是不能远离政治而存在。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孪生关系,使得二者之间总是相互交叉的。正如有许多政治现象同时也是法律现象一样,许多法律现象也是当然的政治现象。在法律现象中大量存在与政治密切相关的内容或部分。对与政治密切相关的法律现象仅仅进行法学的研究是难以全面认识和解析的。因此,在对于具有政治因素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同时,也必须从政治的视角出发,使用政治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地认识有关的法律现象。从法学的视角来考察,我们也同样可以说法政治学研究的将是具有政治性质的法律现象。凡是不具有政治性质的法律现象即不属于法政治学研究的范畴。是否具有政治性质,是法律现象能否成为法政治学研究对象的划分尺度。只有具有政治性质的法律现象才是法政治学研究的对象。当然,也需要注意的是法政治学所要研究的法律现象是那些具有政治性质的法律现象,而不是全部的法律现象,更不是与政治相关的法律现象。如果将法政治学定位于对所有法律现象的研究,就无异于将法政治学等同于整个法学,从而毁灭了自己。如果将一切与政治相关的法律现象都纳入自己的视野,既可能将自己湮灭在整个法学之中,也可能因范围的过于宽泛而不堪重负。所以强调法政治学研究对象具有政治性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使法政治学的研究范围不至于因为过度宽泛而失去其特定性与科学性。
暂无名家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