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面上以中国纳税人为出发点,且从法律技术角度系统阐述FATCA和CRS下具体规则的著作十分鲜见。在此背景之下,本书作者基于期在根西岛、泽西岛和英国等地具体进行FATCA和CRS下反避税合规与咨询工作的经验,以及数年来对于FATCA和CRS制度的系统研究,编写了本书。本书以相关国际法律准则为依托,结合目前已经开始实施FATCA和CRS国家的实操经验,分别从信托、离岸公司与合伙、基金、保险等角度介绍和讨论不同行业金融账户的涉税信息披露问题。本书的出版填补了目前中国国内对于FATCA和CRS法律规则研究的空白,同时对进行FATCA和CRS合规工作的金融机构,以及私人财富管理领域的专业人士有较大参考价值。
85后。目前长居英国。瑞士弗里堡大学国际商法硕士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硕士。2008年通过中国国家司法考试。
燕彬先生从事税务咨询工作七年,曾先后在北京、瑞士、英属根西岛、英属泽西岛和英国伦敦工作,专注于银行、基金、保险和信托等金融行业的全球涉税信息自动交换(AEOI)以及相关国际税务合规与咨询,涉及美国FATCA、经合组织CRS、美国税法典第三章、欧盟预提所得税、企业协助逃税刑事犯罪法案,以及离岸信托和公司业务等。燕彬先生自中国政府起草CRS法规以来,一直从国际法律视角为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提供支持,对中国CRS法规的制定和落地提供了许多专业建议。
燕彬先生曾实地生活和工作在英属离岸金融中心(获海峡群岛本地五年工作签证),对于离岸税收业务有实地经验,曾为超过500家离岸家族信托架构提供过国际税务合规方面的分析和咨询。同时还为瑞信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罗斯柴尔德银行和巴克莱银行等国际银行的离岸信托业务部以及TMF、Northern Trust等国际信托公司提供国际税务透明方面的合规咨询服务。
燕彬先生是少有的国际税务透明领域的法律技术专家,其于2016年初创办的国际税务透明主题微信公众号《科林的税言碎语》,是目前国内FATCA和CRS专业知识的重要来源。
第一章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概述/
第一节欧盟《储蓄指令》(EUSD)/
第二节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
一、FATCA的历史背景和“撒手锏”/
二、FATCA政府间协议模式一和模式二/
三、FATCA的签署和执行情况/
四、FATCA下的双边交换和单边交换/
第三节英国《皇冠属地和海外领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协议》(CDOT)/
第四节经合组织《统一报告标准》(CRS)/
一、CRS的历史发展/
二、CRS的基本法律构成/
三、CRS的跨国运作模式/
四、CRS需申报国和参与国/
五、中国的CRS立法现状/
第二章FATCA和CRS相关概念的理解/
第一节如何理解金融机构/
一、存款机构/
二、托管机构/
三、特定保险公司/
四、投资机构/
第二节如何理解金融资产/
一、金融资产的定义/
二、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
第三节如何理解豁免金融机构/
一、FATCA下的豁免金融机构/
二、CRS下的豁免金融机构/
三、FATCA和CRS下豁免金融机构比较和总结/
第四节如何理解非金融机构/
一、积极非金融机构/
二、消极非金融机构/
三、实际控制人/
第五节如何理解金融账户/
一、存款账户/
二、托管账户/
三、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
四、投资机构中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
五、豁免金融账户/
第六节如何理解账户持有人/
一、账户持有人的定义/
二、由非金融机构代持的账户/
三、联名账户的账户持有人/
四、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的账户持有人/
五、投资机构的账户持有人/
第七节如何理解需申报账户/
一、FATCA需申报账户/
二、CRS需申报账户/
第三章FATCA和CRS尽职调查程序中的常见问题/
第一节如何理解存量账户和新增账户/
一、为何要区分存量账户和新增账户/
二、存量个人低价值账户的合规要求/
三、存量个人高价值账户的合规要求/
四、新增个人账户的合规要求/
五、存量机构账户的合规要求/
六、新增机构账户的合规要求/
第二节尽职调查中的豁免规定/
一、存量个人账户的豁免/
二、新增个人账户的豁免/
三、存量机构账户的豁免/
四、新增机构账户的豁免/
第三节金融机构的注册要求和GIIN的获取/
一、哪些机构需要在美国国税局注册/
二、哪些机构不需要在美国国税局注册/
三、美国国税局注册方式和要求/
四、如何理解全球中介识别号码(GIIN)/
第四节税收居民身份自我声明/
一、需要提交自我声明的情形/
二、自我声明的格式要求/
三、自我声明的“合理性测试”/
四、美国国税局的预提税证明文件(W8和W9系列表格)/
五、声明文件造假的处罚/
第五节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一、中国国内法对于税收居民的判定规则/
二、税收协定中有关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规则/
三、相关国家和地区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规则汇总/
第四章FATCA和CRS账户信息申报中的常见问题/
第一节身份识别信息/
一、姓名或名称/
二、地址/
三、税收居民所在国/
四、纳税人识别号/
五、出生日期/
六、出生地点/
第二节账户识别信息/
一、账户号码/
二、金融机构名称和识别号码/
第三节账户财务信息/
一、账户余额或价值/
二、账户收入/
第四节账户信息申报中的特殊情形/
一、联名账户/
二、账户关闭/
三、账户停止申报/
四、未存档账户(仅CRS)/
第五节账户信息的用途限制/
一、账户信息用途的法律规定/
二、账户信息用途的限制/
第六节账户持有人对于信息申报的知情权/
一、金融机构对于账户持有人的告知义务/
二、相关国家、地区和主要离岸金融中心的规定/
第五章FATCA和CRS下信托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信托概述/
一、信托的基本介绍/
二、信托的合规身份/
三、信托的居民身份/
第二节信托属于金融机构的情形/
一、投资机构类信托的身份如何判定/
二、投资机构类信托的账户持有人/
三、投资机构类信托的简化申报方式/
四、离岸信托附属公司的特殊处理/
五、投资机构类信托的信息申报/
第三节信托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情形/
一、如何确定消极非金融机构类信托账户是否需申报/
二、如何识别消极非金融机构类信托的实际控制人/
三、设立在非CRS参与国信托的处理(仅CRS)/
四、消极非金融机构类信托需要被披露的信息/
第四节不同信托类型的特殊处理/
一、家族信托和私人信托公司/
二、单位信托/
三、慈善信托/
四、交易信托/
五、不动产信托/
六、私人基金会/
第六章FATCA和CRS下离岸公司和合伙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离岸公司概述/
一、什么是离岸公司/
二、离岸公司的特点/
第二节离岸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的情形/
一、金融机构类离岸公司居民身份的判定/
二、投资机构类离岸公司的身份判定/
三、投资机构类离岸公司的账户持有人确定/
四、受保荐的投资机构(仅FATCA)/
五、投资机构类离岸公司需要申报的信息/
第三节离岸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的情形/
一、消极非金融机构类离岸公司的信息披露/
二、积极非金融机构类离岸公司的信息披露/
三、离岸公司在金融机构持有账户时的处理规则汇总/
第四节不同离岸公司类型的特殊处理/
一、离岸贸易公司(Offshore Trading Companies)/
二、私人投资公司(Personal Investment Companies)/
三、受托代管公司(Nominee Companies)/
第五节FATCA和CRS下合伙的信息披露/
一、合伙居民身份的认定/
二、合伙的合规身份认定/
三、合伙的信息披露/
第七章FATCA和CRS下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基金的合规身份判定/
一、基金的基本介绍/
二、基金的合规身份判定/
三、基金的居民身份判定/
第二节基金各相关当事方的合规问题/
一、基金各相关当事方的合规身份/
二、基金合规义务主体的判定/
三、基金销售机构或者代销机构/
四、基金及其各相关当事方的信息申报/
五、上市基金的信息申报/
第三节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私募基金基本介绍/
二、公司制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契约制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四节房地产基金架构的特殊处理/
一、基金直接持有房地产的情形/
二、基金间接持有房地产的情形/
三、设立在美国的房地产基金/
第八章FATCA和CRS下大额保单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大额保单的基本合规要求/
一、大额保单介绍/
二、大额保单的资产属性和账户类别/
三、如何判定大额保单的账户持有人/
四、存量大额保单账户的豁免情形/
五、大额保单的账户信息申报/
六、保险经纪人的合规身份/
第二节不同法律架构下大额保单的信息披露/
一、个人持有大额保单时的信息披露/
二、公司持有大额保单时的信息披露/
三、信托持有大额保单时的信息披露/
第九章FATCA和CRS的制度漏洞和反规避/
第一节FATCA和CRS下的制度漏洞/
一、FATCA下账户信息双边对等交换的困局/
二、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识别漏洞/
三、信托任意受益人申报的漏洞/
四、存量机构账户25万美元的豁免门槛漏洞/
五、在非CRS参与国设立非投资机构类金融机构(仅CRS)/
六、未存档账户的处理漏洞(仅CRS)/
七、积极非金融机构身份的漏洞/
第二节补漏和反规避措施/
一、FATCA下的补漏和反规避措施/
二、经合组织的补漏和反规避措施/
第三节对金融机构的合规审查与监管/
一、FATCA下对金融机构的合规审查与监管/
二、CRS下对金融机构的合规审查和监管/
本书主要参考法规/
附录一中国有关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规范性文件汇总/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的通知/
有关CRS实施的《常见问题》/
涉税信息交换也称作税收情报交换,顾名思义,就是指两个或者多个国家或地区【ZW(】为表述方便,如无特殊说明,本书所称国家指独立税收管辖区域。【ZW)】政府之间为税收征管之目的所进行的有关税务居民涉税信息的相互交换。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月3日在《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公告的解读》中的官方定义:税收情报交换是当前国际税收征管协助的主要形式,指缔约方税务机关之间交换涉税信息或开展税务检查合作,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同期税务检查和境外税务检查。【ZW(】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2004643/content.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7月15日。【ZW)】跨国之间的税收情报交换并不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新鲜词,早在19世纪的欧洲,一些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就包含有关税收情报交换的条款。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国际间的企业和人员流动日益频繁,跨国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也不断更新和发展,逐步形成了两类主要的政府间交换涉税信息的国际协议,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DTA)(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税收情报交换协定》(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s,TIEA)(以下简称《情报协定》)。
《税收协定》属于两个国家或地区之间为了防止企业或者个人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或者利润被双重征税而签订的全面性双边税收协议,其核心目的是为了促进国与国之间贸易和投资的发展。但同时为了加强双边税收征管协作,全球几乎所有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均包含有关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条款。截止到2016年11月,中国已经与全球102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8个协定已经生效,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订了税收安排,与台湾地区也签署了税收协议【ZW(】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于2015年8月25日签署了税收协议,但至今仍未正式生效。参见国家税收总局官方网站公告: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6月28日。【ZW)】。所有的这些税收协定中也都包含有税收情报交换的内容。而《情报协定》属于专门针对跨国之间税收情报交换事宜的双边协议,一方面《情报协定》可以对两国之间已经签署的《税收协定》中有关税收情报交换的条款进行具体化;另一方面由于有一些国家本身对于收入或者利润不征税或者采用低税率,因此并未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但是为了税收情报交换目的,可能就会签署《情报协定》。截止到2016年11月,中国大陆已经与包括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马恩岛、根西岛、泽西岛、百慕大群岛、阿根廷、开曼群岛、圣马力诺和列支敦士顿在内的1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情报协定》,而其中除阿根廷以外,其他均为离岸金融中心【ZW(】国际社会对于离岸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Centre,OFC)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本书所称离岸金融中心即指社会普遍所称的离岸避税地或者“避税天堂”,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或者泽西岛等。【ZW)】。
不管是《税收协定》中的情报交换条款还是《情报协定》,尽管其为国际间进行涉税信息交换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从全球反避税的效果来说,其本身却存在一些天生的缺陷:
首先,这两类税收协议都只是双边信息交换模式,而非多边模式。双边模式就意味着同一个国家与不同的国家之间由于谈判结果的不同,可能会签订不同的双边情报交换协议。这就有可能导致,发达国家由于政治和经济实力更强,在与离岸避税地政府的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谈判中处于较发展中国家更为有利的地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世界各国都依据统一的标准来进行税收情报交换显然要比双边“一对一”的单独谈判模式更具执行力度,且更有利于维护全球范围的税收公平。
其次,在前述的各类跨国情报交换模式中,受到全球大多数国家认可且运用范围最广的应属专项情报交换,即应请求的情报交换模式(Exchange of Information upon Request)。但是专项情报交换从本质上属于国际行政协助,耗时长且效率低下,尤其是在打击个人通过在海外藏匿资产逃避税收的问题上难见突破性成效。同时,被请求国(尤其是离岸金融中心)可能会出于保护本国金融业利益之目的,而不愿或者无法获得请求国所要求的涉税信息。例如,某发展中国家A国政府正在调查其本国税务居民的跨境逃避税问题,希望从某加勒比离岸金融中心B国的银行获得其税务居民在该银行的金融账户信息。这样一种跨国税收情报交换的前提必然是AB两国有签署包含情报交换条款的《税收协定》或者《情报协定》,因为没有双边条约为法律基础,情报交换无从谈起。但即便是有了双边协议,也并不意味着A国就一定会获得其所想要的信息,因为作为离岸金融中心的B国对于银行保密制度通常有十分严格的规定,可能由于国内法律障碍,其并不能从本国金融机构获得该部分信息,最终导致税收情报交换的失败。所以这种基于请求的跨国间情报交换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个人的跨国逃避税问题,因为像瑞士、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都对个人持有的金融账户有非常严格的保密规定。这也是尽管国际间税收情报交换一直都有进行,但是在打击个人跨国藏匿资产逃避税的问题上却一直难见成效的主要原因。
最后,尽管现有情报交换模式中已经包含了自动情报交换【ZW(】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规程》(国税发〔2006〕70号)第七条规定,自动情报交换,是指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之间根据约定,以批量形式自动提供有关纳税人取得专项收入的税收情报的行为。专项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工资薪金,各类津贴、奖金,退休金收入;佣金、劳务报酬收入;财产收益和经营收入等。【ZW)】,如有关利息、股息等收入的情报交换在实践中也有进行,但是实施成效并不理想。一些离岸金融中心,出于其利益或者金融业保密制度的考虑,并不接受自动情报交换模式。例如在香港地区,就只有采用专项情报交换模式,自动情报交换并不存在。
全球税务透明下,合规成了一门财富管理必修课。作为国内第一本全面系统介绍FATCA和CRS的著作,《认识FATCA和CRS》的出版如同一场“及时雨”。本书凝聚了燕彬先生在这一领域长期研究、积累的心血,以及他在根西岛、泽西岛和英国等地具体进行FATCA和CRS下反避税合规与咨询工作的经验,知识性与实操性并存。
——《财富管理》杂志社
International tax management is a key issue for families and businesses around the world, and the time has long since passed that China could ignor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f regulation and reporting. Guernsey, as a well-regulated, OECD-approved jurisdiction, applauds Mr Yan’s very good work at highlighting international requirements in an effort to provide clarity to the China market.
——英属根西岛金融局副总裁Kate Clouston
国际税收透明的“新时代”已经来临,税务信息与筹划问题越来越与私人财富管理的效率息息相关,专业壁垒也越来越高。如何帮助客户走出艰涩难懂、繁琐困惑,燕彬先生精心梳理、深入浅出,为私人银行客户奉献了一份专业实用的工具手册。
——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部总经理孔庆龙
学弟燕彬是一个非常有独立思想见解,喜欢和大家分享的国际税法专家,他的微信公众号《科林的税言碎语》对我关于CRS的加深和准确理解帮助甚大。《认识FATCA和CRS》一书浓缩了其在根西岛、泽西岛和英国等地具体进行FATCA和CRS下反避税合规与咨询工作的经验,是国内第一部从法律实操角度系统阐述FATCA和CRS下具体规则的著作,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是金融机构从事FATCA和CRS的合规工作人员,私人财富管理领域的专业人士必备的参考书目。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主任韩良
市场上流传各种所谓的CRS对应之策,导致很多不明就里的人士匆忙决策,甚至产生更多不必要的风险。能够站在中国纳税人的立场,从法律技术角度系统阐述FATCA和CRS下具体规则的专著,在中国是非常鲜有的。燕彬先生这本著作的面世可谓顺应时势与实务所需,填补了国内此类型著作的空白,而且对FATCA和CRS的相关事项有了更清晰的解释与指引,值得仔细研读。
——磐合家族办公室创办人颜怀江
税务信息透明与全球税收筹划是今后私人财富管理之最核心部分,燕彬先生呕心沥血,集数年专业积累终成华人界第一部税务信息透明专著,对业界的贡献是重大的,值得我们每一位私人财富管理专业人士尊敬!
——富厚学苑创办人刘长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