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系西南政法大学优秀教授、博士研究生生、硕士研究生对法理、民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等各个法学领域所进行的理论思考、学术探讨和评论 ,旨在为法学爱好者提供抒发和交锋的平台,较之大观点大学问大师云集的成熟文集。
李燕,1976年生,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学士;民商法硕士;商法博士;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博士后; 英国南安普顿大学国际商事访问 学者; 美国纽约大学商法硕士。
【名家约稿】
中国法律史研究范式的形态与变迁秦涛
【理论探究】
论我国个人信用修复机制研究
——以美国实践为参考梁宵胡于恒
论我国大数据开发利用规制制度的完善
卢垚冰史祥琳吴之洲
反思与完善宣告死亡制度在我国保险领域中的适用
——兼论《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杨若愚
我国民法典债法总则设计之正当性与必要性刍议
——以债的财产性及其与责任的关系为视角郭栋
专断性医疗行为去刑化思路诠析钟铖
【实务探微】
虚拟信用卡风险监控及法律对策研究
尧先恒周文杨士镔
同步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属性分析周玉萍
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的证言笔录使用问题研究夏晗
“语言游戏”视角下的法庭口译探索董明敏
【征稿启事】
自清末以来,中国法律史研究已历百年。回顾和反思100多年来的法律史学研究历程,不难发现:学术研究深受时代命题的影响,而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的旨趣与特色,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范式亦屡经变迁。所谓“范式”,又译“规范认识”,即法律史学者自觉或不自觉地引以为据的一套不容置疑的理论或信念,这套理论或信念支配了历史学家的工作,决定了他们的提问方式、范围乃至最后的结论。参见梁治平:《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载《中国文化》2002年第19~20期。关于“范式”的概念,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有很好的讨论,并定义为“彼此不同的理论模式或彼此冲突的理论模式所共同信奉的一整套或某种规范性信念”,所以,近代以来中国法学均受制于一个“现代化范式”。不过,这并不排斥在一个总的范式下,也可以有不同的阶段性形态,如书中就有“阶级斗争范式”等提法。有关中国法学“范式”的界定和讨论,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8~46页。中国法律史学脱胎于清末考证学,受近代西方法理学,尤其是大陆法系法理学的刺激而诞生,因政权鼎革而先后呈现出革命法学、现代法学的面貌,目前,正在从革命法学转向治理法学、从移植法学转向特色法学的过程中。以下将逐一论及。
一、考证学外衣下的托古改制范式
近代以前,法律史的记述集中见于正史《刑法志》及政书。张维新:《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以“史学史”的眼光对此作了详尽的梳理,唯“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的提法能否成立,尚需研讨。宋代以降,史学中的“史考”一门勃兴,学者遍考群经诸史之余,也会偶尔涉及对古代法制的考证,王应麟《汉制考》即是其例。不过,这种考证是零散的、附庸性质的,尚不足以言“法律史学”。
清朝末年,中国人对西方的了解由科技领域逐步到政法制度。同治、光绪时期,律家薛允升对汉律进行考证、辑佚,撰《汉律辑存》。沈家本《寄簃文存》云:“同治、光绪之间,长安薛大司寇曾纂《汉律辑存》一书”。参见(清)沈家本撰,邓纪元、骈宇骞点校:《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230页。《汉律辑存》一书存亡情况较复杂,可参见张忠炜:《〈汉律辑存〉稿本跋》,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6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1881年美国传教士、同文馆总教习丁韪良著《中国古世公法论略》并发表于柏林东方学者大会,1884年由汪凤藻翻译,在同文馆印书处出版。参见[美]丁韪良:《中国古世公法论略》序,载梁启超编:《西政丛书》(第7册),光绪丁酉(1897年)仲夏慎记书庄石印本。本文发表年份见丁韪良著《西学考略》[《续修四库全书》子部西方译著类第1299册据复旦大学图书馆藏清光绪九年(1883年)同文馆铅印本影印]。他在本文中译本序言称“迨光绪八年余在欧洲著为是篇”,盖记忆之误。该文收入王健主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时,编者注“此文系丁韪良1884年写成”,(第31页)亦误,后致学界以讹传讹,特表出之。关于此文比较准确的考证,可参见曾涛:《近代中国的国际法附会论》,载中国法律史学会编:《法史学刊》(2007年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17页。这两部著作是笔者目力所及最早的具有中国法律史学性质的论著。此后,杜贵墀《汉律辑证》(1897年)、孙荣《古今法制表》(1906年)、章震福《古刑法质疑》(1907年)、张鹏一《汉律类纂》(1907年)、《两汉治律家表》与《晋令辑存》(1936年)、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程树德《九朝律考》(1927年)等著,均系以清代考证学的余力进行法律史学研究。
此类研究,时代普遍较早,且属于清代学术之延续。梁启超曾概括清代学术说:“有清一代学术,可纪者不少,其卓然成一潮流,带有时代运动的色彩者,在前半期为‘考证学’,在后半期为‘今文学’,而今文学又实从考证学衍生而来。”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今文学”的大宗为“公羊学”,其基本手段为“托古”,基本目的为“改制”。早期法律史学的研究范式,即承清代学术之余脉,以考证学的手段,蕴托古改制的微意。以下分别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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